問題描述:
之前收到過京東、天貓等電商公司的電子發票,現在好像一些餐飲業的公司也有開電子發票的了,想了解下,現在都有哪些行業會使用電子發票,是只要向稅務局申請都可以取得并開具電子發票嗎?
解答回復:
一般具有網絡平臺的電子商務公司,可以按規定申請開具電子發票。
政策依據: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基礎上,組織開發了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經過前期試點,系統運行平穩,具備了全國推行的條件。為了滿足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需求,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對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有著重要作用。
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1。
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四、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區已使用電子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系統對接技術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有關系統技術方案見附件2。
六、各地稅務機關要做好納稅人的宣傳組織工作,重點做好開票量較大的行業如電商、電信、快遞、公用事業等行業增值稅電子發票推行工作。
依據《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電子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規范電子發票的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青島市范圍內注冊使用電子發票系統的單位和個人辦理電子發票系統的開戶登記、在線生成、發票開具、數據傳輸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發票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標準,通過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電子發票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發票系統)生成,并能在電子發票系統網站查詢、打印的發票快照或發票數據。
第四條 注冊使用電子發票系統的單位和個人須為青島市國家稅務局管轄的納稅人,應當具備經過稅務機關審核備案的自有或第三方的電子商務平臺,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聯網絡的銷售、服務信息系統。申請接入電子發票系統的電子商務平臺或者基于互聯網絡的銷售、服務信息系統的所有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后方可進行數據對接。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符合電子商務企業資質認證的相關規定
(四)銀行開戶證明
(五)納稅人信用資質證明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自有電子商務平臺或者基于互聯網絡的銷售、服務信息系統的納稅人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確保應稅業務信息的真實完整。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為納稅人生產經營提供良好的平臺環境,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接入電子發票系統的電子商務平臺或者基于互聯網絡的銷售、服務信息系統的所有者須確保所傳輸的納稅人應稅業務數據、電子發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刪除、偽造。
第七條 具備接入條件的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注冊電子發票用戶的申請后,稅務機關免費為納稅人頒發電子發票系統用戶名和密碼,并初始化該納稅人發票信息。納稅人憑稅務機關頒發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電子發票系統進行日常的發票使用、管理、統計等工作。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其在線開具電子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納稅人需要變更電子發票核定內容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確認,予以變更。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同時辦理電子發票開票資格的注銷。
第九條 納稅人通過自有或第三方的電子商務平臺,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聯網絡的銷售、服務信息系統,將其應稅業務發生的相關信息實時傳輸至電子發票系統。電子發票系統根據接收信息,實時生成、存儲電子發票數據,并將發票快照或發票數據反饋至納稅人。
第十條 稅務機關為電子發票設定專門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由電子發票系統自動生成。電子發票系統根據每份電子發票的關鍵信息要素,經加密算法,生成對應該份發票的唯一的防偽碼,供查詢使用。
第十一條 電子發票系統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式樣,提供電子發票打印功能。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管理、核算以及消費者的需要,通過電子發票系統按照規定式樣打印電子發票。單位和個人消費者可以登錄電子發票系統網站或通過二維條碼登錄手機平臺查詢驗證電子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需要打印電子發票的,可以通過電子發票系統網站按照規定式樣進行打印。
第十二條 納稅人、消費者可以自選紙張打印電子發票,可多次打印,分別作為發票聯、記賬聯等憑證使用。電子發票系統自動記錄打印次數及相關信息。同一份電子發票只能作為一次性財務報銷憑證。
第十三條 合法的電子發票可以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對不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十四條 因消費者退貨、電子發票數據錯誤等原因需要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的,須由消費者經納稅人電子商務平臺或基于互聯網絡的銷售、服務信息系統提交退貨信息。
納稅人因特殊原因需直接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的,須具備有效證明,通過電子發票系統進行相應操作。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電子發票的作廢或沖紅,需要與對應的物流、資金流信息一致。納稅人不得通過作廢、紅沖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條 納稅人、消費者均應如實打印電子發票,不得虛開、偽造、變造發票或從事其它發票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消費者在查詢驗證和打印電子發票過程中,發現電子發票系統數據有誤或運行出現異常的,可及時向相應的納稅人或電子發票服務信息平臺的服務商質詢,也可及時向稅務機關反映;發現發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舉報。
第十七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